原告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请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某某承担。经查,2007年9月18日,借款人冯志宏在原告景某某处借款x元,由被告马某某做担保,约定借款利率20‰,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期间借款人冯志宏曾偿还原告景某某利息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某偿还给原告景某某借款本金x元(限本调解生效后于2010年7月2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景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某国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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