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闫某甲、闫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0)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