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谷某与闫某甲、闫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闫某甲、闫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0)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