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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因不服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滑县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瑞达公司认为(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与事实不符。该公司近年来受农牧业价格不稳定和兽药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亏损严重,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且申请复议人在接到滑县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及时向该院进行了如实申报,不存在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该公司还认为(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因此,请求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

经本院审查,王培竹、焦松科申请执行滑县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瑞达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08年11月12日委托给滑县法院执行,滑县法院收到委托函后,于2008年12月18日向瑞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如实申报其财产。2009年8月19日至20日滑县法院在郑州调查了被执行人瑞达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该公司有房产、存款,并在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拥有77%的股权。2010年9月16日滑县法院将瑞达公司位于郑州市X路西侧X号X号的一处房产1044.63予以查封。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如实申报财产,其行为已经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滑县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复议人瑞达公司在接到滑县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向该院报告了部分财产情况。因此对其适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

二、决定对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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