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何某某及本院追加被告秦某某和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某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行职工。

被告何某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向某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秦某某,女,47岁。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黄某大道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5。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琼,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某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何某某及本院追加被告秦某某和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隆小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某,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文,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某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4月3日,被告何某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向某水信用社(现黄某分理处)申请借款x元,于当日签订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以川鄂街X号自有房屋两间作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到期时间为1999年12月30日,执行月利率7.9875%0。贷款到期后,原告要求归还本息,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是贷款给被告何某某,没有与第三人发生任何某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某某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并按月利率7.9875%0(遇利率变动时作相应调整)支付从1999年4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的资金利息(扣除已经偿还的资金利息)。

被告何某某辩称:他向某告所贷款x元,是他任黄某区公所计生办主任期间,经分管领导同意,以私人名义贷款用于给单位购买小车。该贷款已于当年计入计生办收入帐,并由计生办连续还了三个季度的利息。机构改革时,黄某区公所被撤销,各种资金往来转至黄某镇人民政府。政府换届多次,每届领导都同意偿还,结果都是迟迟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被告秦某某未作答辩。

第三人述称:本案所涉及的贷款是机构改革前的债务,本届政府不清楚。如果被告何某某能举证证明应当由政府偿还,且经法院判决后,政府应当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4月3日,二被告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某信用合作社(即现原告所属黄某分理处)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借款x元,约定利率为月息7.9875%0。何某某原系黄某区计生办主任,现已退休。2001年左右机构改革时,黄某区被撤销,并与其它一些乡合并建成黄某镇。1999年5月30日,原黄某区计生办帐户上记了一笔收入帐,内容为贷款收入x元,并以何某某同年4月3日的《信用社借款借据》作为附件。上述贷款已偿还三次利息,即:1999年6月23日偿还了415.35元,1999年9月18日偿还了479.25元,1999年12月13日偿还了497元。(现有证据证明第一次和第三次的利息已在原黄某区计生办报销)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贷款申请书,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原黄某区计生办记帐凭证,利息结算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某告贷款属实,虽然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所贷款项是用于其所在单位,但毕竟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原告只要求被告何某某承担偿还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能直接判决第三人向某告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时间,由于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利息已经支付至何某,故只能从借款之日即1999年4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然后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本金x元,并按月息7.9875%0(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变动作相应调整)支付从1999年4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1391.6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隆小琴

二0一0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罗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