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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略)赖店镇X村知音网吧上网时,认识的男子“阿咪”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知音网吧门前的一部女式摩托车钥匙未拔,“阿咪”遂指使被告人彭某利用钥匙启动该部摩托车并盗走。之后,被告人彭某将摩托车骑至(略)鲤城镇南门并销赃给枫亭一老板。经(略)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60元。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3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略)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摩托车的信息,(略)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赖店派出所的抓获经过,(略)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应退赔给失主林某某人民币四千七百六十元。

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某秋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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