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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021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红耘,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琴,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军,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微生物研究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禾公司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禾公司和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禾公司撤回对被告微生物研究所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撤回对反诉被告山禾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山禾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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