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红耘,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琴,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军,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微生物研究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禾公司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禾公司和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禾公司撤回对被告微生物研究所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撤回对反诉被告山禾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山禾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微生物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