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蔡某
被告蔡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杨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与前夫生育一子即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再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蔡某。王某系被告王某与杨某之女。王某于2009年9月4日去世,未留遗嘱。2010年9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所有;上址房屋尚欠贷款由被告蔡某全额承担;
二、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安徽省黄某市屯溪区某园X幢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王某及被告蔡某名下的存款、股市内股票及资金余额归被告蔡某所有;
四、被告蔡某给付原告刘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16万元,该款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给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给付完毕。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均等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