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杜某某以每公斤0.9元的价格收购孙亮、朱言亮(均另案处理)在上海铁路局杨楼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的无烟煤块1500多公斤,支付赃款1400元。2010年6月19日,杜某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另案被告人孙亮、朱言亮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所犯罪名的法律责任,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丽
书记员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