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镇X村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樟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自愿从2009年9月1日起将女儿刘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抚养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被告刘某某自愿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支付时间从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共支付6次x元;

三、原告王某某抚养孩子期间,被告刘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被告探视孩子时原告应予以协助;

四、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樟楠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田雪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