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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1111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村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村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暂随原告王某生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王某抚养孩子期间被告李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三、原告王某放弃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

四、原告王某返还被告李某某速派奇电动车一辆、LG牌手机一部、白金钻石戒指一枚,并于当庭履行完毕;

五、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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