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袁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与邵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诉讼费用由邵某某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宣判后,袁某某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刘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