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原告钟某
被告姚某
被告姚某
被告姚某
被告姚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归原告钟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钟某负责偿还,原告钟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姚某、姚某、姚某、姚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6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钟某自愿承担。
本案房屋评估费人民币3542元,由被告姚某、姚某、姚某、姚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