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委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林,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至2005年被告甄某某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3年6月18日贷x元,2004年3月20日贷x元,2004年3月29日贷x元,2005年10月16日贷x元),贷款利率均约定18‰,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x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被告甄某某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3年6月18日贷x元,2004年3月20日贷x元,2004年3月29日贷x元,2005年10月16日贷x元),贷款利率均约定18‰,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甄某某偿还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3年6月18日贷x元,2004年3月20日贷x元,2004年3月29日贷x元,2005年10月16日贷x元,贷款利率均约定18‰)及其利息,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2800元、收取1400元,由被告甄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