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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委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委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林,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2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马某征得甄增虎同意,先后3次以甄增虎名义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3年1月28日贷x元,2003年1月9日贷x元,2003年11月1日贷x元.)。2004年被告马某又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4年4月8日贷x元,2004年4月20日贷x元),贷款利率均约定18‰,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甄增虎是替我贷的款,同意偿还x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马某征得甄增虎同意,先后3次以甄增虎名义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3年1月28日贷x元,2003年1月9日贷x元,2003年11月1日贷x元.)。2004年被告马某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2004年4月8日贷x元,2004年4月20日贷x元),贷款利率均约定18‰,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偿还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其中2003年1月28日贷x元,2003年1月9日贷x元,2003年11月1日贷x元,2004年4月8日贷x元,2004年4月20日贷x元)及其利息,利率以18‰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0年3月12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0元、收取250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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