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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宏,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X路X号。

负责人蒙某某,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投资人。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吕某某与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吕某某于2005年6月30日前分三次支付给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2842元,财产保全费6520元,共计x元,由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2842元,共计x元,由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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