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8月17日原告艾某某就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艾某某诉称,2010年5月18日被告舒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当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原告自己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x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舒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未还属实,因暂时经济紧张,只能用自己工资款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被告舒某某向原告艾某某借款x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舒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对所欠x元借款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舒某某所欠原告艾某某借款x元,定于201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3元,被告舒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