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夏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于2009年8月4日向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1994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1999年6月份,双方生气后离家出走,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当事人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焦某某同意。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与原告夏某某负担。

三、无其它不再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小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