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冯某某(原审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蒋某某支付欠款13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蒋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进良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上诉人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某某已将太阳能款支付给冯某某,冯某某不再让其承担诉讼费,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某撤回上诉,因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艳玲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伟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