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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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