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渠武超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