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被告:重庆峻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谌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原审被告重庆峻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谌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谌某某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谌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谌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上诉人谌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