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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王娟,重庆丰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X-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贾友成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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