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雨田大厦X楼。组织机构代码:(略)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原审被告: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略)XX。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荣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