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
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与吴某某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和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太林、张天负,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