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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

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与吴某某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和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太林、张天负,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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