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朝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程某礼,系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元,由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某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陈朝晖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