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同意缓至结案前缴清。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凌
代某审判员杨瑾
代某审判员严荣源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