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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刑监字第7号申诉人蒋贤儒受贿一案再审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刑监字第7号

原审被告人蒋贤儒犯受贿罪一案,临武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蒋贤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创维牌彩电等物品折抵赃款7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蒋贤儒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蒋贤儒的申诉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临武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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