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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阳市丰源机筛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东辉带钢有限公司(曾用名:湘潭市东辉包装钢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岳民商初字第417号

原告岳阳市丰源机筛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X街头。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被告湘潭市东辉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板五路毛纺厂原洗煤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洲,湘潭市岳塘区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岳阳市丰源机筛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东辉带钢有限公司(曾用名:湘潭市东辉包装钢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邹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4日独任某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刘懿欧担任某录。原告岳阳市丰源机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湘潭市东辉带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x元。被告于2008年7月14日交付价值x.92元货后,一直未再供货。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向原告归还货款x.08元的承诺。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购货款x.08元;2、被告支付利息5034元;3、被告支付原告催款旅差费、工资1000元;4、被告承担由于违约造成原告理赔的费用5000元,以及材料差价3000元;5、被告支付本案起诉、开庭、综合费用20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执行费。

被告辩称:1、被告应归还原告货款x.08元是实,未归还是因为被告在经营中遭遇欺骗,致使周转困难;2、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承担差旅费、工资、开庭、综合费等费用;3本案合理标的以外的诉讼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x元;

二、被告自愿于2009年8月30日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x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付所欠货款x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偿付所欠货款x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偿付所欠货款x元;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薇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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