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某甲(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姚某某(系原审原告郭观卿之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郭松涛,河南京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于某乙(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于某乙民间借贷,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某甲,被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伟、郭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