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3年左右开始从原告经营的砖厂购买砖,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砖款102,000未付,于2001年4月18日给原告出具手续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丁某某砖款102,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是从1998年开始,未付原告欠款是因为双方还没有进行算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应于2009年9月7日付原告丁某某货款四千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原告丁某某货款二万六千元,2010年12月30日前付五万元,下余货款二万二千元,原告丁某某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赵某某逾期付款,应继续偿还原告丁某某放弃的二万二千元货款。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七十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樊海山
审判员楚国范
审判员牛珏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