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关王中学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亲朋好友劝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离婚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东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欧阳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