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骆军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