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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骆军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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