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X路X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丰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某某、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焦某某,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海娥到庭参加诉讼,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利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彦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