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以本案所涉及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