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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淳化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在外打工,现住淳化县××村。

委托代理人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淳化县X镇××村,系上诉人张××姑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化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席××,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因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淳化县人民法院(2010)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淳化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张××父亲系淳化县X镇供电所电工,2009年2月27日上班抄表后于下午5时左右回到润镇供电所,下午7时左右因私人关系同陈××、田××、南××、田×民在润镇街道鸿源大酒店喝酒吃饭,至晚9点左右原告之父驾驶摩托车回家,次日淳化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原告之父张××在甘沟村什字口南55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已死亡。原告为其父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淳人劳社保发(2009)X号《关于张××同志不予认定为工亡的通知》,经复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决定。另查明,原告之父张××下班回家按一般路线骑摩托车行驶约需三十分钟。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父亲张××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在下班2小时后,而正常情况下约20分钟回家,已非工作时间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甘沟村西什字口南55米处,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亦因私人关系之邀吃饭、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工作原因引起,故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条件,被告淳化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淳人劳社保发(2009)X号《关于张××不予认定为工亡的通知》并无不当,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淳化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淳人劳社保发(2009)X号《关于张××同志不予认定为工亡的通知》。

原告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之父的工作时间随意性很大,一审对其工作时间未查清,事发的当天下午在冯锁民家中吃过午饭后又去工作,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事故身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之父死亡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而被上诉人对此的证据全是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证人未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偏袒被上诉人,判决明显不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淳化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答辩称,答辩人受理上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取证,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存在未查清的情况。上诉人之父是5点左右干完活,回家最多30分钟,而其因私人关系受朋友之邀吃饭喝酒,直到晚上9点以后才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正常的上、下班回家途中吃饭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答辩人依据行政法规授权的调查、取证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笔录有违法之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之母梁××、上诉人张××、上诉人之弟张×作为甲方,淳化县电力局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电力局临时工张××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有关遗留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属非因工死亡,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乙方给予甲方本企业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5000元已领)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另外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2.8万元(贰万八千元整)。二、甲方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息诉罢访,今后再不能因此事向任何政府部门和电力局提出任何要求。三、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信访局、润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该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之父下班后应朋友之邀吃饭喝酒至晚上9时,后自己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事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亡,且在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及亲属与淳化县电力局达成了电力局临时工张树恒交通事故死亡处理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协议,并已履行,故被上诉人依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对上诉人之父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竹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慧

审判员周昌柱

代理审判员张凯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罗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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