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牧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孟某某、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并责令孟某某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过户登记至杨某与李某某名下;2、一切诉讼费用均由杨某、孟某某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