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井伯,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苗族,X年X月X日生,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江华,重庆市彭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重庆民捷得力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泽端
代理审判员谭某宜
代理审判员黄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