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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窦某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窦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窦某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某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家庭汽车运输。2008年,二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汽车运输,期间共拖欠原告工资x元。2009年3月19日晚,原告找被告窦某某要款时,被告窦某某称其承认欠原告工资x元,等被告张某回来,有钱就给,现在没钱给,原告让被告窦某某打欠条,其拒不打条,原告对双方的谈话进行了录音。2009年3月26日晚,原告再次同张学东、张世永、张理明共四人到被告家要款,被告窦某某再次承诺欠原告x元工资款的事实,但其以被告张某不在家,无钱偿还为由推脱,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x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窦某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张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经营汽车运输业务,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被告张某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期间被告窦某某支付原告59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其与被告窦某某的录音资料一份,该证据证明原告在向被告窦某某要账过程中,被告窦某某承认原告干活10个月,共计x元,扣除已付的5900元,还欠原告x元,但未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分别到庭证明2009年3月27日其和原告一起向被告窦某某要账,被告窦某某承认欠原告x元,因被告张某不在家,未给原告钱。

同时查明被告窦某某、张某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

本院认为: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张某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被告张某欠原告劳务费x元,其虽未给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但该事实由被告窦某某的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张某理应偿还。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窦某某与被告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窦某某予以认可,因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窦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被告窦某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三元,减半收取五十一元五角,由被告张某、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进锋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赵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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