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巩义市盘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巩义市盘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巩义市盘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靳占锋,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杨某某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巩义市盘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到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并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曹某某任董事长。公司开业后,被告多次不履行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经营被动。鉴于以上情况,在2008年8月9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上,将曹某某的董事长职务更换为周某某。8月11日曹某某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为此召开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变更为周某某。8月14日双方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时,被告拒绝在变更手续上签字盖章,拒绝交出公章。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故请求判令被告到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将巩义市盘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变更为周某某。
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公司登记机关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红梅
审判员何建平
审判员张明霞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