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乾民执字第19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退休干部,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供销营业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欠款本金人民币4184元并自2004年3月7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一分利计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依据已被撤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某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