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畅想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上诉人郑州畅想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穗宏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畅想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其《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畅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畅想公司赵某某,穗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合约情人》系由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2007年8月16日,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版权授权书,确认将《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年,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同日,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于2007年8月16曰至2O10年8月15日以自己名义单独针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2008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6日,穗宏公司就电影《合约情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将调查取证的维权权利独家授权给中凯公司。针对实施非法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中凯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调查取证,提出公证申请,授权期间自2007年8月16日至2009年8月l5日。
2007年10月24日,中凯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师小敏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福于2007年10月27日下午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的郑州畅想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网吧。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上机卡后打开一台电脑,输入卡号和密码,下载安装“屏幕录像专家V7.5”。然后在该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7.5”按F2功能键,快捷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7.5”。点击桌面上的“x”图标,进入“畅想网景”,地址为://192.168.0.247:8080/,截图一张,打开桌面上“办公工具”里的word文档,粘贴截图,点击页面上的电影1站,进入“畅想娱乐网”,地址为//bh.x.cn/,在x栏内输入“合约情人”后截图一张,点击“G0”后,出现一网页,上有《合约情人》的海报图片,点击海报图片后,出现《合约情人》播放列表,截图一张,点击播放列表内的第1集后的“本地观看”对该集进行了部分的画面录制及部分屏幕截图,再点击第2集后的“本地观看”对该集进行了部分录制及部分屏幕截图。然后关闭播放窗口及打开的网页,按F2快捷键结束该影片的录制,生成“合约情人.Exe”文件,录制结束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将录制文件及截图复制到公证员带的移动硬盘上,回公证处后刻制成光盘。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7)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影片《合约情人》系由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该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穗宏公司在获得著作权人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后,依法享有影片《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畅想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提供《合约情人》网上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穗宏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侵犯了穗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穗宏公司请求畅想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穗宏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畅想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畅想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4000元。畅想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审法院判决:1、畅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影片《合约情人》的在线观看服务;2、穗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穗宏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元。如果畅想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畅想公司负担。
畅想公司上诉称:畅想公司是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公证过程只有一个公证员,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穗宏公司口头辩称:穗宏公司具有影片《合约情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公证书保全证据合法,可以证明上诉人侵权。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畅想公司是否侵犯穗宏公司的《合约情人》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公证员王某仕及该处工作人员师小敏共同到场进行公证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原审将该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无不妥。第二,域名为//bh.x.cn/的服务器向公众提供《合约情人》网上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穗宏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直接侵犯了穗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通过点击畅想公司电脑桌面上的“x”图标,可以直接进入“畅想网景”页面,再点击该页面上的“电影1站”图标,即可进入“畅想娱乐网”,即地址为//bh.x.cn/的服务器,所以,畅想公司的行为使上网者更容易搜寻到该侵权服务器,客观上帮助了该服务器的侵权行为,使其违法后果得以扩大。畅想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公司,应当知道//bh.x.cn/服务器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断开链接,主观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畅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畅想公司关于公证程序违法以及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畅想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谷彩霞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赵某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关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