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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与周某丙、五建公司、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伙协议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祁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住(略)。

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告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经理。

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与被告周某丙、五建公司、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伙协议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谢某乙、谢某甲以与被告周某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负担。

审判长刘晓秦

审判员刘书剑

审判员张宜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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