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红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冀某某,男,汉族。
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材料公司)与被告冀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陶红旗,被告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材料公司诉称,被告原在其单位上班,2008年3、4、5月的工资均由被告姑姑卢万英带领。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其因故未能参加庭审,但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裁决,要求其支付被告工资。其不服,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其支付工资36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此原告不能就该案件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霞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姚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