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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整,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款。直到2006年12月3日,被告先后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剩余借款x元未还,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x元,并支付利息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张某某偿还欠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为541.5元,由被告贺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同智

审判员申琳

审判员程志猛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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