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某之夫。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涛、益科技,被上诉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