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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人身权、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张某甲,又名张某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原告公公。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人身权、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90元、误工费350元、共计7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390元、误工费350元、合计740元,经双方商定为500元,被告定于2009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

二、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小莎

审判员张根有

审判员张祝英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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