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建文,(略)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1960年10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略)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又以双方已造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永义
审判员王春华
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