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35岁。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38岁。
被执行人杨某丙,男,62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丙已自动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龙英军
杨某清
张秀黔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