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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

委托代理人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

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宋××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06年7月29日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一审诉讼费246元由宋××负担,二审诉讼费246元,由康××负担;

三、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寒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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