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景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刘某丙,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曹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刘某丁,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杜某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马某戊,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彭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以上九被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以上九被申请人):马某己。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刘某丙、曹某某、刘某丁、杜某某、马某戊、彭某、张某某、徐某某(以下简称李某等九人)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景某、被申请人李某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甲于2007年元月1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等九人共同承担支付王某甲欠款x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1、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李某等九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王某甲欠款x.23元,具体数额为:李某2896.19元,刘某丙2510.04元,张某某1930.80元,曹某某1544.64元,刘某丁965.40元,杜某某965.40元,马某戊1544.64元,徐某某1351.56元,彭某1351.56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称,李某等人在历次庭审中提交的王某甲购建材的票据以折抵欠款,但其数额远远低于双方核对的金额x元。故要求法院以李某等人提供的票据为准,确认李某等人应返还车款余额x.67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错误认定王某甲两次诉状陈述的事实,错误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李某等九人辩称,应驳回王某甲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辉